依照《》第375条第3款规定,犯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4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款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5条第3款规定处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准确理解和把握本罪的犯罪情节。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数量大或者时间长的;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等。根据前述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介绍,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辆号牌5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15副以上的;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500件(副)以上的;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牌累计1年以上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75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进行处罚。
2.准确把握对及有关人员的处罚。
对于单位犯本罪,其定罪量刑标准,应依照《解释》,采取与自然人犯罪标准一致的原则。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犯罪的不同情节、本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适当刑罚。
3.要重视适用财产刑。
单位和多数犯分子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为了不使犯罪分子和单位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应当严格依照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财产刑,其罚金的数额一般应大于非法获利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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