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375条第1款规定,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或者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销赃牟取暴利的;给国家或部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5件以上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10本以上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5枚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75条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以本罪为手段的牵连犯罪不实行并罚。
本罪规定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进行其他犯罪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实施本罪的行为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则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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