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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08:48

依照《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是指战时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或者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销赃牟取暴利的;给国家或部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根据《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5件以上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10本以上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5枚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以本罪为手段的牵连犯罪不实行并罚。

本罪规定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进行其他犯罪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实施本罪的行为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则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选择一重罪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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