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375条第2款规定,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依照本条第4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款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5条第2款、第4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准确把握对有关人员的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是指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75条第2款的规定,按自然人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处罚。即应根据《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单位实施刑法第375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2.要重视对犯罪分子和单位适用财产刑。
单位和多数犯罪分子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为了营利。为了不犯罪分子和单位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财产刑,其罚金的数额一般应大于非法获利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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