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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13:31

依照《刑法》第371条第1款规定,犯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1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中起了重要作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2.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本罪行为人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时如果趁机盗窃公私财物、杀人、抢劫的,应分别定罪,按数罪实行并罚。对于行为人出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故意,实施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时,其手段或者结果触犯其他罪名,构成牵连犯的,应按照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3.适当适用附加刑。

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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