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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39:30

依照《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照《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00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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