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5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当依照《解释》确定的标准具体掌握。即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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