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343条第2款的规定,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对于多次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根据《解释》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受雇佣为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按照2007年1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依照《刑法》第343条以及《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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