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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53:37

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广播解释》第1条的规定,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2)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3)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根据《电信解解释》第1条的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4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的;(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的;(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根据《广播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2)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3)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48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4)造成其他重后果的。

4.根据《电信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始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2人以上、重伤6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2)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的:(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2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X小时)以上的;(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12小时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电信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按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危害公共安全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广播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2)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3)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48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电信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人员死亡2人以上、重伤6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2)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的;(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2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万(用用户×小时)以上的;(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日内累计12小时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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