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105条第2款规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5年以下、、或者;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依照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附加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5条第2款款、第106条、第1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犯本罪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区分罪行一般者与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适用不同的法定刑。“首要分子”,是指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是指积极进行煽动,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或者因其煽动,致使他人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在两个档次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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