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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发布时间:2020-06-09 16:35:27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44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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