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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6:28:10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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