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