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20-06-13 16:27:29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41条的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
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亳州市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