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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6:27:29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41条的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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