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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3 16:30:56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37条的规定,上述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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