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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民警和他人 男子饭店里发酒疯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0-11-20 14:57:33

 中国法院网讯(顾露)未某酒后在饭店里无故闹事,殴打数人后,又将出警的民警打伤。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未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5月1日,被告人未某和其亲属在寿县三觉镇某饭店吃饭,未某酒后无故在该店内闹事,摔茶壶、砸冰柜门,殴打被害人权某,并踢倒权某儿子许某,致许某后脑撞到护栏上受伤。寿县公安局三觉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未某辱骂民警,用拳头将民警张某的鼻子打伤,致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经认定:上述被损坏的冰柜门和执法记录仪价值总共为人民币1141元;经鉴定:许某头部损伤及张某面部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权某及其家人对未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未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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