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判处二个月,四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9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受被告人张某安排,驾驶普通客车搭载25名学生回家,该车行驶至寿县S236三觉镇某村路段处被交警拦截检查。经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11人,实际载人共计27人(包含张某和樊某),超载16人,超载率超过10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樊某驾驶客车搭载学生回家,共超载16人,超载率超过100%,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樊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樊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驾驶罪
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按照《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从立法原意来看,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关键在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符合上述适用缓刑的四项条件,并加以综合判断后,认为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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