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夏某(女)六个月,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晚9时许,在宜春市某医院住院部5楼,被告人夏某认为是医院的过错导致其丈夫的死亡,因此不同意将尸体从病房移出至太平间,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夏某的暴力抗法,民警杨某被夏某用果篮砸伤头部,导致杨某头部出血。经鉴定,被害人杨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因被告人夏某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鉴于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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