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重婚案,被告人张某某犯,判处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底,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丈夫死亡,经人介绍后与杨某某结识。同年12月21日两人一起来到杨某某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5月2日举办结婚喜宴。共同生活期间,杨某某将先前结存的3万元和结婚收的3.7万元礼金交张某某保管,并共同花销。6月25日,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张某某见事情即将暴露,便支开杨某某自行逃走并带走现金2万余元。
2020年7月8日,张某某在一宾馆内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到案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重婚罪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 ' 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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