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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因组织、协助组织卖淫分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1-20 14:53:42

  中国法院网讯(卢新煌)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景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甘某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7月8日间,张某景与其男友刘某才(已判决)共同承租大田县城区某店面开办按摩店,设置卖淫场所组织卖淫活动。2012年2月,为扩大规模,刘某才和张某景指使甘某美诱骗女青年卖淫。刘某才、范琳琦、张某景、甘某美以招工和交女朋友为名,前往河南、温州、沙县等地将张某娟、娄某歌等十多名被害女性诱骗至大田县。张某景、刘某才等人采用没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方式切断被害人与外界联系,长期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采用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失足妇女出台卖淫。该犯罪团伙由刘某才、张某景共同负责。在组织卖淫期间,张某景、甘某美看管店铺和失足妇女,防止失足妇女逃跑并收取保管嫖资。为更好指挥、调度卖淫活动及操纵、控制失足妇女,刘某才和张某景统一安排住宿饮食,规定每个失足妇女每天必须出台卖淫接客15次以上,所赚取的嫖资应全部上交,不能随意走动,外出需经刘某才、张某景批准并安排人员跟随防止逃跑。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7月8日,该团伙经营七个月,诱骗、强迫张某娟、路某等十多名年轻女性出台卖淫,获利数十万元,失足妇女所赚取的嫖资均由刘某才、张某景保管支配。2019年12月27日,张某景在河南省汝南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8日,甘某美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甘某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景以牟利为目的,伙同刘某才等人设置卖淫场所,招募、诱骗、容留、强迫多名女子在其管理的该卖淫场所控制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甘某美在张某景、刘某才等人组织卖淫过程中,帮助招募卖淫女、协助看管卖淫场所并收取部分卖淫嫖资,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作出如上判决。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京)立案标准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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