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容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的时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条,本条对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时限的起算点进行了明确,即从公安机关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计算,增强了可操作性。
申请具备回避情形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为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审查,确定是否存在回避的事由。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申请,被申请回避的人是否符合回避条件的事实比较清楚的,公安机关应当尽快作出是否批准回避的决定,能当场作出的应即时作出;不能即时作出的,根据本条要求,公安机关最迟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要求回避的理由成立的,作出回避决定;对于要求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至于具体的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作相关文书,公安部不要求制作统一法律文书。这样规定,能够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短时间内得到答复,以利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同时又能节省时间,防止拖延案件的办理过程。公安机关的决定一经作出,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符合回避条件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及时退出该案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更新时间:2018-12-04 10:21:19.54
实务指南
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或未通知申请人的,如何处理?
如果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作出决定或者未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程序违法为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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