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五十一条 内容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五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查取证的工作纪律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7条,本条将“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修改为“调查取证时”,与原规定相比,范围更加宽泛。
保守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工作要求,防止泄露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办案人民警察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特别是对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时,一方面,要通过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提出的证据材料查证案件事实,寻找相关证据;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调查行为去获取相关证据,并在询问过程中运用证据戳穿违法嫌疑人的谎言,或者运用所掌握的证据揭露、证实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因为一些违法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有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和相关证据,有的避重就轻,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则缄口不言。因此,公安机关在询问过程中,不仅需要通过询问违法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更需要通过自己的调查活动收集、调取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一旦为违法嫌疑人获悉或者捕捉到,违法嫌疑人就极有可能采取种种手段销毁、转移有关证据,或者对相关进行打击报复,或者由于办案人民警察暴露询问的意图,还可能会给下一步的调查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另外,如果办案人民警察泄露案情或者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透露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看法,则有可能误导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从而影响其所提供证据材料的全面、客观、真实,不利于依法准确处理案件。同时,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形成大量的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的年龄、爱好、生活习惯、职业、家庭住址等一些私人性质的信息,有的信息是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办案人民警察就应当替当事人保守秘密,避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此外,还有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可能会影响对案件的处理,还有可能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泄露,甚至引发一系列的不良反应。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培养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确保案件的稳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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