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六十一条 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更新时间:2018-12-04 13:57:23.83
释义阐明
第六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8条,本条主要有三处修改一是明确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等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二是增加了制作受案登记表的要求;三是增加了制作受案回执的办案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也就是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受害人发现违法事实但尚不知道谁是违法嫌疑人时向公安机关进行告发,要求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行为。控告,是指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因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违法嫌疑人的不法侵害,而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违法嫌疑人是确定的,对于被侵害人的控告,公安机关都应当依照法定职责予以受理;否则,被侵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或者以公安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事实和违法嫌疑人而向公安机关进行告发,请求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的行为。群众扭送,是指单位和个人发现了违法事实和违法嫌疑人,当场或者事后主动将违法嫌疑人强行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行为。违法嫌疑人投案,是指违法嫌疑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行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主要是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以及司法机关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二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既包括人民警察在巡逻、盘问、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在日常工作或者进行调研、安全防范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等。对于本条所列案件,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形,公安机关都必须受理,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任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否则,当事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记载案情的基本情况,并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大部分的案件属于此种情况,对此类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该传唤的传唤,该立即进行询问的应当立即展开询问,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
2.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又是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根据本条规定,要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关于案件移送的情况。
3.对案件本身就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受理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本规定增加了书面告知的要求。在修订征求意见时,有的地方反映,对一些民事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等,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却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受理案件则要求当事人出具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的书面材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的义务。在执法实际工作中,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这同时也对公安机关以及办案人民警察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性质作出正确判断,确定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将本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不予调查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凭借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2012年,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了进步落实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要求,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本规定在本条中增加了制作受案回执的规定。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受理案件的法律文书,此次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修订时也增加了制式的受案回执法律文书。办案民警制作受案回执时,要填写受案登记表的文号、办案单位和民警的联系方式,以及当事人查询案件的方式等内容。当事人可以凭受案回执联系受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或者负责办案的人民警察。这就要求基层办案单位对案件办理作出明确的分工,明确责任人,切实防止民警之间因责任不清互相推诿,避免当事人找不到案件责任人,无法了解案件情况的现象出现。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凭受案回执中所载明的查询方式,如公安机关对外公开的电话、互联网网址等,查询案件的办理情况。
更新时间:2018-12-04 13:59:38.887
实务指南
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受理案件吗?如何告知当事人?
在执法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案件都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我们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报案或者投案前事先必须了解该案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群众报案要及时受理,不能以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受理时要制作受案登记表,这是执法为民思想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根据与本规定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的,应当制作并交付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更新时间:2018-07-15 15:41:07.84
二、行政案件需要立案吗?
行政案件无需立案,一是因为行政案件并无立案标准,群众被盗1元钱也是案件,公安机关不能因涉案财物价值很小就不予受理;二是为有效防止实践中存在的以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为由消极不作为或者在立案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虚假现象。总之,取消行政案件立案的规定就是要切实贯彻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同时也是树立公安机关执法形象的必然要求。
更新时间:2018-07-15 15:44:02.427
三、被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再次移送或者退回移送机关吗?
如果被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既不能退回移送的公安机关,也不能再将其移送到别的公安机关,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公安机关借管辖互相推扯皮,损害群众利益。如果被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与移送单位协商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关于案件管辖的原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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