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五十八条 内容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更新时间:2018-12-04 13:46:41.403
释义阐明
第五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7条,为加强执法安全,本条主要有两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在必要时,将违法嫌疑人送医院酒的规定;二是将违法嫌疑人在约束过程中的“注意监护”修改为“指定专人严加看护”。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的情况下,通常会出现行为举止失控识不清醒等情况,还可能对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在违法嫌疑人醉酒状态下,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进行询问。但是,公安机关有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在违法嫌疑人酒醒之前,为了保障违法嫌疑人自身的安全和公共安全,有必要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以防止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正是基于这一目的,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实施保护性措施进行约束。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所有醉酒的人都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约束,而是应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如在醉酒后损毁了公私财物、殴打了他人,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
在对醉酒的人进行约束期间,如果出现了异常情况,如醉酒人胃出血、昏厥甚至出现危及其生命的某些体征的,公安机关及办案人民警察并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救护专业知识,如果不进行及时医治和看护,可能出现醉酒人死亡等各种执法安全事故,这既是对醉酒人本人合法权益的不尊重,也会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不利的影响。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亲友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也可以将其送医院进行醒酒。待其酒醒后,再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至于在执法实践中,应当采取何种处置措施,应当由办案人民警察根据违法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做到既能维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案件的正常办理。另外,在对违法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时,约束的目的是确保不至于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约束本身不是目的。一般情况下,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达到约束和限制其活动自由的目的即可,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安排专人看护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发生醉酒人死亡等执法安全事故。在看护过程中,一旦发生异常,可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醉酒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安全。另外,本条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也就是说,如果醉酒人被带回公安机关进行约束,对其进行询问前的醒酒或者等待时间不能计入办案期限,正式办案期限应当从其接受询问时起算。实践中,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在询问笔录中将违法嫌疑人因醉酒无法及时接受询问的有关情况注明,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更新时间:2018-12-04 13:47:04.137
实务指南
一、如何理解醉酒状态?
所谓醉酒状态,是指违法嫌疑人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者处于麻痹状态,不能正确表达,不能辨别是非,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准确认识和辨认,同时也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产生实际危害或者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形从法医学角度讲,醉酒可以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的一种,病理性醉酒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其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理性醉酒的人,则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在其醉酒当时无法对其进行询问并不影响在其酒醒后继续对其进行调查取证。
更新时间:2018-07-14 00:05:20.857
二、公安机关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所谓行为举止失控,可根据醉酒人当时的表现来判断。行为举止失控标准很难界定,需要人民警察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但不能无限制扩大。如果醉酒人没有自伤或者伤人的动作,一般可不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在约束时,既要采取措施使醉酒的违法嫌疑人不能伤害本人和他人,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又要防止在使用约束手段时对其造成伤害或者侮辱其人格尊严。
(2)约束时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凡不符合使用警械的情况绝对不能使用。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3)约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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