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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1 11:15:29
第五十九条 内容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出具决定书。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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