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八十九条 内容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八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进行鉴定的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7条,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明确“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诊断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二是参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对精神病鉴定的规定作了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进行。但是,对受伤程度较轻,双方当事人对伤情没有争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当然,具有本规定第75条规定的情形,即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不能以诊断证明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鉴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精神卫生法》第29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并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鉴定程序作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规定将精神病鉴定修改为“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鉴定,应当由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并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证明。2006年《程序规定》关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可以作精神病鉴定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本规定根据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更新时间:2018-12-04 14:51:38.89
实务指南
乡村卫生院或者诊所的医生出具的人身伤害诊断证明是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对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依据的诊断证明,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如果一些偏远地区的乡村卫生院或者诊所属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也有资格对人身伤害出具诊断证明。
(2)诊断证明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如果没有执业资格,其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另外,本条只是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就必然将其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对他们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审核后,方可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本规定第75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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