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八十八条 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八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条件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6条,本条参照《关于办理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新增了第2款。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执法实践中,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检材必须真实可靠,必须是在案件调查工作中收集、调取的第一手证据材料,比对样本应尽可能是原件,所提供的检材必须清晰、完整,具有可鉴定性。其次,为了配合鉴定人做好鉴定工作,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向鉴定人介绍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需要通过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禁止办案人民警察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者要求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同时,也要防止其他人向鉴定人施加压力,确保鉴定人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考虑到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的检材,如血样尿液等,鉴定结果对案件处理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办案和鉴定工作,本规定对检材的保管和送检环节进行了规范,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对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应当在检材移交的有关文书或记录中子以注明,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同一性,是指鉴定的检材与提取的检材一致,未发生掉包替换等情况;被污染的检材则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因此确保检材不被污染是确保鉴定结果正确性的前提。
更新时间:2018-12-04 14:50:31.513
实务指南
一、鉴定人是否可以就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决定就有争议的某一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后,应当向鉴定人明确提出需要鉴定解决的问题,并为鉴定人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必要时,还可以向鉴定人简要介绍有关案情,帮助鉴定人正确作出鉴定意见。如果鉴定人认为送检材料不足,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材料。此外,公安机关在交付鉴定时,只能要求鉴定人就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意见,但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鉴定人的任务也就在于依据其专门知识提出鉴定意见,不得就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处理结果提出意见,即使提出,公安机关也不应受其影响或左右。
更新时间:2018-07-17 14:13:33.767
二、多人参加鉴定,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此外,只有自然人才能承担鉴定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具体承担鉴定任务的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在鉴定意见上签名的也应当是具体承担鉴定的自然人,而不是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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