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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一十三条 罚款以及没收、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及没收的保证金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一十三条 内容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罚款以及没收、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及没收的保证金的处理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6条,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共两款。第1款是关于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理规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即非法财物,应当予以收缴;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除此之外,按照本规定第168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人场券等有价票证,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也应当依法予以收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以外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时,对违禁品、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收缴、追缴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将追缴的财物退还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没有被侵害人的,将依法追缴的财物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根据本规定第171条的规定,对应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当事人在6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的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2)拍卖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流通形式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的特点,通过拍卖方式处理无主财物有利于公众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但是《拍卖法》第7条、第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3)销毁。对收缴以及没收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本条第2款是关于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为了确保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行政经费“收支两条线”财政政策的全部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第53条第2款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且《行政处罚法》第58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政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对“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确定“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政策(即罚没收入全部由执法机关上缴财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划拨,划拨的经费不与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以来,虽然国家三令五中严禁财政划拨经费与罚没款挂钩或者从罚没款中提成的做法,但在一些地方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类似问题。虽然这种做法解决了公安机关行政经费不足的矛盾,但是弊病甚多。罚没款成了公安机关创收的手段,助长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通过执法活动进行创收。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3条的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和第110条关于“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的规定,本条作出了要将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追缴的财物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的款项上缴国库的,仅指那些没有被侵害人的追缴财物;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追缴的财物退还被侵害人。

更新时间:2018-12-05 13:41:36.317

实务指南

一、追缴的违法所得有被侵害人的,是否也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没、收缴、追缴款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项的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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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内容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罚款以及没收、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及没收的保证金的处理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6条,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共两款。第1款是关于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理规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即非法财物,应当予以收缴;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除此之外,按照本规定第168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人场券等有价票证,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也应当依法予以收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以外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时,对违禁品、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收缴、追缴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将追缴的财物退还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没有被侵害人的,将依法追缴的财物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根据本规定第171条的规定,对应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当事人在6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的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2)拍卖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流通形式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的特点,通过拍卖方式处理无主财物有利于公众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但是《拍卖法》第7条、第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3)销毁。对收缴以及没收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本条第2款是关于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为了确保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行政经费“收支两条线”财政政策的全部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第53条第2款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且《行政处罚法》第58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政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对“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确定“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政策(即罚没收入全部由执法机关上缴财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划拨,划拨的经费不与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以来,虽然国家三令五中严禁财政划拨经费与罚没款挂钩或者从罚没款中提成的做法,但在一些地方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类似问题。虽然这种做法解决了公安机关行政经费不足的矛盾,但是弊病甚多。罚没款成了公安机关创收的手段,助长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通过执法活动进行创收。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3条的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和第110条关于“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的规定,本条作出了要将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追缴的财物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的款项上缴国库的,仅指那些没有被侵害人的追缴财物;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追缴的财物退还被侵害人。

更新时间:2018-12-05 13:41:36.317

实务指南

一、追缴的违法所得有被侵害人的,是否也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没、收缴、追缴款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项的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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