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一十六条 内容
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银行。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68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本条共两款。第1款是关于办案人民警察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其所属公安机关的程序和期限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将收缴的罚款缴付银行的期限的规定。
当场收缴罚款,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情形而向被处罚人收缴罚款的行为,其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处罚法》第5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办案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能够及时、全部上缴国库,防止国家利益因罚款流失而受损,《行政处罚法》第50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对公安机关缴付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了规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条对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程序和期限进行了细化:
1.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程序。根据本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先由负责执行罚款处罚的人民警察上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再由该公安机关缴付指定的银行。公安机关将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的方法是,在指定的银行建立相应账户,将收缴的罚款全部存入该账户。本条规定的所属公安机关,是指当场收缴罚款的办案人民警察所隶属的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而不是指人民警察所在的办案部门。
2.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期限。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办案人民警察上交罚款的期限是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但是,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则是自办案人民警察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自列车返回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有人可能认为,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罚款缴付的上述期限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中应当自“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的规定不致。其实,由于列车是流动的,而铁路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却不是流动的,铁路警察必须返回上车站才能到达其所属公安机关的所在地,才能依法上交其在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中所称的“到站”,应当理解为列车到达该当场收缴罚款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站,而不是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后列车所到达的第一个车站。
公安机关将罚款缴付银行的期限也是“二日内”,即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公安机关应将其办案人民警察上交的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缴付罚款的法定期限是“二日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当日做到的也必须等到2日后才去上交或者缴付。
更新时间:2018-12-05 13:48:04.54
实务指南
一、公安派出所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将当场收缴的罚款缴付哪级公安机关?
公安派出所作为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虽不是一级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公安派出所依法享有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上交给其所隶属的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属于专门公安机关,其人民警察应当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上交其直接所属的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队。
更新时间:2018-07-09 20:30:30.21
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按规定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的,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5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返还罚款。为加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法》第58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按规定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将罚款上缴国库而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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