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八条 内容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9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对提供担保人担保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由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人担保的,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和本规定第201条对担保人的法定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2.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担保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公安机关通知担保人签署、出具保证书的目的是使担保人明确、理解、知晓自己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和未履行担保义务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担保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则不得对被处人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把有关理由告知被处罚人。
3.担保大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这里的“公安机关”,包括被处罚人正在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也包括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在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时,如果被处罚人尚未被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到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如果被处罚人已被送达拘留所执行,担保人则应当到拘留所将被担保人领回。
更新时间:2018-12-05 14:10:08.513
实务指南
一、担保人是否可以自行出具保证书?
2012年1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63号)统一制定了担保人保证书式样。执行中,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担保人按要求填写格式保证书。当然,如果担保人坚持自行出具保证书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允许,但担保人保证书格式文书中包含的内容,公安机关应当要求担保人在自行出具的保证书中书写清楚。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担保人保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业、现住址、联系电话、与被担保人关系等;(2)被担保人的姓名;(3)担保期间担保人的义务;(4)担保人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等。
更新时间:2018-07-10 12:19:52.93
二、担保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根据本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亲自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增强担保人的责任感,担保人将被担保人从公安机关领回时,担保人就必须开始履行其担保义务。因此,担保人应当亲自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不能由他人代为领回。如果担保人有正当理由无法亲自领回被担保人的,必须经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履行相关委托手续后,担保人才可以委托他人将被担保人领回。当然是否是担保人亲自将被担保人领回,不影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18-07-10 12:21:2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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