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内容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18-12-05 14:10:36.03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和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0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本条共三款。第1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的规定,对担保人的法定担保义务作了明确规定:(1)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有关规定,即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作为以其人格和名誉保证被处罚人遵守相关规定的人,负有监督、管理、教育被担保人遵纪守法的义务,保证被担保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于担保人不可能全天候地看管被担保人,即使在担保人切实履行了监督、管理被担保人义务的情况下,被担保人仍有可能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这是担保人所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担保人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类行为的发生。
本条第2款是关于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1)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所谓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是指被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被担保人依法执行行政拘留(2)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被担保人一旦利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便不再具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恢复对被担保人执行行政拘留.
本条第3款是关于对担保人从轻处罚的规定:(1)担保人不可能全天候地监督、看管被担保人,担保人依法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然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从轻或者不予处罚。(2)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能够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也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至于如何适用从轻或者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应根据被担保人的违法情况和担保人的过错情况综合考虑后决定。
更新时间:2018-12-05 14:11:23.677
实务指南
一、公安机关对担保人依照本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是否要执行处罚前告知、听证等程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1款的规定,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虽然这一实体内容被列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程序中,但是,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担保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在对担保人作出罚款决定前,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1款的规定,告知担保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担保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如果公安机关拟对担保人作出200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告知担保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担保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更新时间:2018-07-10 12:26:02.367
二、担保人不服本条规定的罚款决定的,可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前所述,对担保人的罚款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担保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罚款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罚款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三、对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担保人依法予以处罚的,出具何种法律文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1款的规定,对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担保人予以罚款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12月27日公安部印发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将上述违法行为的名称规范为“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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