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表示,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的行为应当掌握:
(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有关受贿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