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2
所谓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指无中生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中夸大经营状况或股份投资立体等其他足以导致投资者产生错误理解或判断的陈述或记载,或者渲染明知不实的预测,对公司重大情况的介绍与事实不符。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