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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2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假币犯罪之规定,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实施上述行为的,在量刑时,不考虑犯罪数额,以犯罪情节进行惩处。 有关伪造货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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