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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2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二者不能等同与混淆。 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判断,应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更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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