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村党务人员能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2


  由于我国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比较复杂,有的地方“两委合一”,有的地方两委各自为政。前一种情况,把村当支部与村委会一并视为村基层组织,后一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党务人员没有接受政府委托而强行参与特殊物质的管理并乘机非法占有该财物的,比较复杂,在这种场合,如果接受委托的村委会拒绝党务人员的要求,那么党务人员是不可能非法占有该财物的,只有双方合意下才能发生这些特殊财物被非法占有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党务人员不可能单独构成贪污罪
  因此党务人员侵占集体管理的财物时,可以分如下情形:(1)村党务人员侵占集体的财产,可构成职务侵占罪;(2)村党务人员接受政府委托,管理根据2000年的立法解释中的特殊物质并非法占有的,可构成贪污罪;(3)村党务人员没有接受委托,而向村委会成员提出非法占有特殊政府财物的,可以作为贪污罪的共犯。
更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5.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