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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诈骗罪中哪种情况认定为数额较大、哪些情况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2

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有关票据诈骗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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