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第177条第3项所规定的情况,即行为人仿照信用证的形状、格式、内容等,采用印刷、描绘、复制、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假信作证。使用假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欺诈银行付款,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指行为人在真信用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信用证为材料,采用涂改、剪接、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行为人使用该变造的信用证诈骗信用证下的款项的行为,包括行为人自己变造后使用及明知是变造的信用证而使用两种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或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以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所谓的“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与跟单信用证相配套的单据、文件。主要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及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按照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付款原则是凭单付款。在银行审单中采取的是“四不管”原则,即“不管单据”,“不管货物”,“不管买卖合同”,“不管买卖双方的资信与履约情况如何。”所谓不管单据指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的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付款。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信用证业务中这一特征,通过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活动。
有关信用证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