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般看来是对被不起诉人有利的,但是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即所谓酌定不起诉,实质上是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有罪”的不良评价,而此种情况的被不起诉人可能是无辜的。因此法律为此种情况的被不起诉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关于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