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阿里“女员工被逼陪酒遭性侵”事件继吴亦凡事件后再次挑动了公众关于妇女性安全的敏感神经。
从一个进行社会犯罪预防的角度、从保护妇女性安全的角度,我们深感有时候刑事律师的力量渺小,虽然坚持不懈的做普法工作,但是每年依旧有那么多的女性同胞遭受这样的悲剧。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作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呼吁,如果真的能够引起有关部门和有良知企业的重视并引用一二,从社会公益角度出发,哪怕能够降低一小部分人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我们刑事律师都会继续坚持下去,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为了有效降低社会恶性刑事犯罪发生率奋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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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不说也是必须要说的,为什么阿里女员工的案件到目前为止都仍未真正进入刑事立案阶段?
这张阿里女员工在阿里食堂散发传单的照片让人心酸,没有亲身体会过的人很难感受过那种被性侵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知证据不足,到单位领导处举报被告知目前不便处理,只能通过媒体、通过到单位食堂当着曾经一起工作过的同事和公众揭开自己血淋淋的伤疤的那种撕心裂肺的痛。
a.明明已经被性侵,而且也有监控录像证明男领导孤身多次进入被害人的房间,为什么公安机关还没有抓人?
证据、证据,还是证据!刑事诉讼中一切以证据作为基础。
从本案中我们大致可以将证据分为三方的证据,正方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虽然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性侵。
但作为反方证据的王文成却是自始至终否认过性侵行为的发生,由此证据形成一比一的矛盾证据。而其他的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则是中立证据。
而监控录像只能证明王成文进入了被害人的房间,并没有记录到性侵行为的发生,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因此从三方证据的结构上就呈现出正反两方证据矛盾,中立证据模糊的状态,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b.女性同胞被性侵后如何保存证据?(这不是没有用的冷知识)
虽然笔者绝对不希望任何女同胞有用到这些知识的一天,但是我希望每个女同胞都能知道这些知识。如果遇到性侵如何保存证据,以至于不会陷入难以控告的境地。
我们大致可以将性侵类的证据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性侵行为是否发生的证据。
例如本案就是因为难以证明是否发生过性行为以及猥亵行为导致案件进展困难。
取证的第一个黄金原则就是要及时取证,不要错过举证的24小时黄金期。笔者列一组知识要点:
首先,被性侵后不要洗澡,很多女性被性侵后觉得脏,第一时间洗澡,其实是错误的。一旦洗澡将很难再取到发生过性行为的生物特征证据以进行DNA比对。
其次,酒店客房的整理时间是在退房后或者中午14时以后,如果客房被整理现场被破坏,将很难取到有效证据。现场床上的血迹、纸巾、用过的避孕套、被撕毁的衣物、在挣扎反抗过程中损坏的物品都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利证据。
最后,案发后要及时报案,如果没有勇气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可以拨打110让警察上门,或者拨打亲友电话过来陪同报警。男性的精子在女性体内可以存活72小时,在避孕套中如果天气闷热会较快发生腐败。但是沾染在被单、内衣裤上的精斑可以长久保存。因此,再次切记,在公安机关调取证据之前不可洗澡、不可清洗衣物、被单,不可丢弃避孕套和纸巾。
第二部分证据是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
笔者在办理过得那么多性侵案件中,只要女方反抗意志坚决,性侵犯是很难得逞的。
但与之相反,如果女方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有时候反而可能会被认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或者是属于半推半就的情形。也就是说在保身安全的前提下,能反抗尽量反抗,而且再怎样也要在嫌疑人的身上留下抓痕、咬痕等,证明反抗过。如果公安机关在嫌疑人身上看到上述反抗的痕迹,大概率会直接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
此外,如果被性侵时是属于醉酒或者昏迷状态,请尽量保存事发之前大量饮酒导致醉酒的证据以及被下药的证据。
2、从企业的角度,企业能否为防范性侵做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是国家首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在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义务,此条文虽然是一个建设性的条文,没有提供实际操作的指导。
但是,作为一个有良知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应当建立起防范和应对性骚扰的体制机制。从阿里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像阿里这样的头部互联网企业,竟然也没有任何防范、制止企业中性骚扰的体制机制,导致被害人找到领导进行控告时无据可寻,错过企业应对危机的黄金时机,最终酿成大错。
虽然事后,阿里发布公告给予相关人员从开除到停职、记过等不同程度处分,但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已经铸成。
3、而且我们认为到目前为止,阿里仍有一点做得还没有到位,而且也是必须去做的事,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帮助被害人和对方死磕到底!
这也是笔者写下本文的初衷,笔者希望提出一个倡议,要求相关有责任心、有良知的企业应当作出承诺或者建立反性侵基金,在女员工遭遇职场性侵时,提供资金帮助,帮助被害人找到专业的刑事律师,无论是刑事控告、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帮助被害人把官司打到底,跟性侵行为人死磕到底。
即使难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也要他们承担可能的民事责任或者其他社会责任,要让他们在无尽的讼累中悔恨自己所做过的行为。也要通过这种死磕的态度,警告、告诫可能潜在的犯罪分子,是否能够经受专业刑事律师的刑事控告追究,是否有可能跟头部企业通过诉讼渠道掰一掰腕子,是否真的要在持续数年的甚至十数年无尽的诉讼中悔恨自己的行为。
我想,这点反性侵基金对于大企业来说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最重要的也是通过这种死磕的行为,展现大企业的担当和态度,帮助被害人出一口她们心中的闷气,不至于让她们再遭受性侵之后再如此孤立无援、自曝式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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