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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保险公司雇员截留保险费的行为是贪污还是侵占?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35

 被告人卢小雷1994年9月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新沂市支公司聘用,任新沂市某保险所保险员,聘用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定为每月129.50元。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沂市支公司分设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后,卢小雷隶属于新沂市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市人寿保险公司),工资从市人寿保险公司返还的代理业务的手续费中支出。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卢小雷先后三次将投保人交纳的人身保险费840元截留,未上缴公司财务入帐。1999年6月,卢小雷在为A单位职工沈某等5人办理退保手续时,擅自将退保人数改为56人,为该单位职工全部办理了退保手续,从市人寿保险公司领取退保费39375.88元。后卢小雷仅将于某和沈某等6人的保险费4088.83元退给了A单位,余款35287.05元被其截留。同年7月21日,卢小雷在为A单位职工全部办理退保手续后,仍收取该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14400元,并将该款项截留,未上交公司财务入帐。
[点评]
本案中,卢某的身份及其实施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卢某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接受该公司的监督管理,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保险推销业务,并代为收取保险费,从这一点看,卢某应是保险代理人。但在1996年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分立后,保险所既不是法人单位,也不是保险公司的派出单位,只是为了抢占市场而在某地设立的一个办事处所。保险所的一切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办公费等费用不是由保险公司支付,而是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将保险费上缴后,从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返还的代办费中支出。卢某所从事的是劳务而不公务,也不具有对国有财物的管理、支配权,因此,卢某不具备“从事公务”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看,卢某采取收取保险费不入帐、虚列退保金的手段,截留保险费50527.05元,并将该款据为已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市人寿保险公司系国有公司。卢某是该公司在拓展市场过程中所聘用的人员,其以市人寿保险公司名义与投保人签订保单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营行为,对这种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相关事务,卢某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因此,卢某虽然不是国有公司正式的工作人员,但根据其从事的工作性质来看,可以认定为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卢某利用市人寿公司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便利,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金截留和采用虚假的手段从国有保险公司骗取退保金的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作 者: 熊绍琦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来 源: 中国法院网 )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3: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6: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10: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1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05-30]

1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贪污盗窃粮票油票等计划供应票证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6: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渎职、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工作的通知

18: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19: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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