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以上是司法三机关在取保候审问题上掌握的标准,具体到司法实践,对证据不足,不够逮捕条件的,妇女怀孕的或者哺乳婴儿的,患有严重疾病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最容易办理取保候审,其他一般很难办理,在上海,特别是非上海户籍的,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小,司法机关一般不予批准。如果在侦查阶段办理不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除非有上述几种特别情形出现,也很难办理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