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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界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5:18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首先应明确国有公司、企业的含义。从字面上看,是指国有的公司、企业。一般认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都是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又分为绝对控股(出资比例占全部出资额的51%以上)公司、企业;相对控股(出资比例占全部出资额的30%以上50%以下)公司、企业。应该说,相对控股公司、企业不宜再称为国有公司、企业。因为在全部出资额中,非国有资本比例高于国有资本,再称“国有”,起码是不准确的。

将相对控股公司、企业视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也不会使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管理人员逃避制裁,他们仍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因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可见,公司、企业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对主体的认定和范围不产生影响。即使不属相对控股,国有资本只处参股地位,这一结论同样适用。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确定并不取决于他所依附的单位性质,国有公司、企业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同样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有无取决于是否从事着公务,具体到公司、企业,则取决于是否从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公务,而只要有国有资本存在,就必须有负责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人员。这样,可以认为,在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的确定不是与国有公司、企业的性质相关联,而是与国有资本的有无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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