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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卖淫罪的主要特征

发布时间:2012-10-11 06:00:50

 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强迫等手段,组织、诱骗他人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实际上类似于旧社会开妓院的老鸨。组织他人卖淫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者。也就是那些开设卖淫场所的“老鸨”或者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卖淫的人,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组织者,有的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的是临时纠合在一起进行组织卖淫活动的不法分子;有的是纠集、控制几个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个人。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组织行为,至于其本人是否参与卖淫、嫖娼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这里所说的“组织”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二是行为人自己没有开设固定的场所,但利用本身从事服务行业的便利条件,在经营服务业的同时,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一些按摩院、发廊、酒店的老板,公然唆使服务人员同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钱财,或者以提供服务为名,向顾客提供各种名义的陪伴女郎,实际上是提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无论以上哪种形式,行为人均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3.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4.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多人,而不是一个人,如果是一个人不能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除此以外,本条中所规定的“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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