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扰乱军事禁区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聚众冲击”是指纠集多人强行进入军事禁区,占据办公地点、毁坏财物等暴力性的干扰活动。“军事禁区”,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严重扰乱了军事禁区的秩序。“军事禁区的秩序”包括作战、演习、训练、生产、教学、生活、科研等各方面的活动和秩序。所谓“严重扰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军事禁区的各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