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2月27日晚,张某在河埂上,欲强奸路经此地的被害人陆某,两人在撕扯过程中,陆某的手机响起,在陆某欲接听时,张某将其手机夺过,后因害怕而逃走,并将手机扔到水沟里。
分歧意见: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欲强奸她人,其行为构成(未遂),对此定性没有异议。但对于张某抢夺手机的行为如何处理则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只成立强奸(未遂)罪。张某抢手机的行为,是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被发现。正是由于手机突然响起,使得张某产出害怕心理,放弃未完成的强奸行为仓皇而逃。其携带手机逃跑,也正是由于担心陆某打电话报警或喊人来抓自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成立强奸(未遂)和抢劫两罪。张某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将被害人的手机抢走,属于着手事实犯罪后,由于某种原因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是对另一法益的侵害,应构成数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认定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客观相统一,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必须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并能够相互对应和印证。本案中,张某虽然实施了强奸和抢劫两个暴力行为,但其主观目的始终就一个,即强奸。抢手机的行为,并非是要非法占有手机。开始是为了正在进行了强奸行为能够继续,之后将手机带走,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案,而非占有。这一点从张某事后将手机扔掉也可证实。故抢手机的行为与主观目的不能相互对应。若以此认定张某的抢手机行为系抢劫行为,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二,认定抢劫罪陷入“客观归罪”误区。客观归罪,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但只要其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就应负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因存在偶然性因果关系而导致的客观归罪和由于法律上的原因导致的客观归罪。纵观本案,虽然张某的行为使得被害人的财产受到了侵犯,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手机的故意。在张某欲实施强奸过程中,手机突然响起这一偶然因素,导致强奸行为的暂时中断,张某如要实施完毕之前的强奸行为,必然要阻止被害人通过电话求救。虽然该案中,张某最终因这一偶然因素产生畏惧心理,从而放弃强奸行为,但由于这一偶然因素,张某不可能再让被害人通过手机报警或求救,以使自己被抓,这一点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得出。如果以此认定张某同时构成抢劫罪,显然属于因存在偶然性因果关系而导致的客观归罪,从而导致主客观相违背。
综上,在区分一罪和数罪时,应具体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和主观态度的因果关系,使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能够相互对应和印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不具有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主观要件,故抢劫罪不成立,只成立强奸(未遂)罪。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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