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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认定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1-15 09:16:03

关键词
犯罪认定 宽严相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五、《 意见》 中应当注意的几项具体要求
(二)更加充分地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在首先考察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前提下,更加充分地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或从‘’宽”要求的关键要求。对此,《意见》 在多处规定中有所涉及,并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
一方面,强调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意见》 第10条规定,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对何种情形属于主观恶’!生深、人身危险性大进行了列举式概括。
累犯和毒品再犯与初犯、偶犯比较,其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生更大,更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为此,《 意见》 在第n条规定,“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意见》 第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该规定实际上是间接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陛极大的被告人,即便具有自首情节,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体现了对极少数犯罪特别从严的精神。
另一方面,强调对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宽。《意见》在第14条作出一般性规定,提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意见》 在第16条又进一步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张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裁判摘要: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犯罪构成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由此看来,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就是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是犯罪构成的一大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主观罪过产生于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而它产生后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作用,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客观情况又成为检验主观方面的标准。因此,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的,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此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构成的另一重要特征。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这是衡量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3集(总第44集,案例第347号),法律出版社2。。6年版,第53一58页。执笔:张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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