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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2-11-15

关键词
犯罪故意 认识要素 意志要素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裁判摘要: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即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以此为基础,再考察行为人的意志态度,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包括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面。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首先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即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以此为基础,再考察行为人的意志态度,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何种故意(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的认识是否还包括违法性认识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但按照现行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规定,对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主观认识为事实性认识并无争议。一般认为,事实性认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为客观方面的认识,即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2)对法律所规定的危险或结果的认识,在危险犯或结果犯中,行为人应认识到其行为会产生法律所设定的危险或结果。
(3)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当行为的对象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否则,行为人就会因为对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无认识而不知晓行为所影响的社会关系。
(4)对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的认识。对于某些以一定的时间要件的个罪来说,认识。行为人必须对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作为特殊构成、地点和方法、手段有明确的由于认识属于人的主观范畴,因而对行为人事实性认识的判断较难把握。刑法理论关于事实性认识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纯粹的客观认为应根据事实的客观存在来判断行为人的事实性认识,没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况。二是纯粹的主观说,坚持以行为人的主张作为认定行为人事实性认识存在与否的唯一依据。三是合理的客观说,强调如果合理的人能预见产生的结果是其行为的自然的、盖然的结果时,就应该认定被告人也能够预见。四是合理的主观说,认为事实性认识的判断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基础,同时参考一般人的认识。在我们看来,前三种标准或轻视甚至完全排除行为人的主观实际,或过分依赖行为人的主观实际而忽略一般人的情况,追求事物的两个极端,因而欠妥,相比之下,合理的主观说是可取的,因为事实性认识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当然不能脱离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否则就有可能与行为人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最终由法官来认定的,法官必然要考虑一般人(合理的人)的情况,以一般人(合理的人)能否认识为标准作出基础性的判断,然后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 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3集(总第44集,案例第344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一41页。执笔:杨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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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即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以此为基础,再考察行为人的意志态度,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包括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面。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首先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即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以此为基础,再考察行为人的意志态度,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何种故意(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的认识是否还包括违法性认识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但按照现行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规定,对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主观认识为事实性认识并无争议。一般认为,事实性认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为客观方面的认识,即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2)对法律所规定的危险或结果的认识,在危险犯或结果犯中,行为人应认识到其行为会产生法律所设定的危险或结果。
(3)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当行为的对象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否则,行为人就会因为对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无认识而不知晓行为所影响的社会关系。
(4)对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的认识。对于某些以一定的时间要件的个罪来说,认识。行为人必须对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作为特殊构成、地点和方法、手段有明确的由于认识属于人的主观范畴,因而对行为人事实性认识的判断较难把握。刑法理论关于事实性认识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纯粹的客观认为应根据事实的客观存在来判断行为人的事实性认识,没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况。二是纯粹的主观说,坚持以行为人的主张作为认定行为人事实性认识存在与否的唯一依据。三是合理的客观说,强调如果合理的人能预见产生的结果是其行为的自然的、盖然的结果时,就应该认定被告人也能够预见。四是合理的主观说,认为事实性认识的判断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基础,同时参考一般人的认识。在我们看来,前三种标准或轻视甚至完全排除行为人的主观实际,或过分依赖行为人的主观实际而忽略一般人的情况,追求事物的两个极端,因而欠妥,相比之下,合理的主观说是可取的,因为事实性认识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当然不能脱离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否则就有可能与行为人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最终由法官来认定的,法官必然要考虑一般人(合理的人)的情况,以一般人(合理的人)能否认识为标准作出基础性的判断,然后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 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3集(总第44集,案例第344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一41页。执笔:杨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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