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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27 06:48:4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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