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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3-04-18 06:17:55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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