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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妨害清算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8 06:27:50

妨害清算罪 预期妨害清算 隐匿财产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所谓预期妨害清算是指公司、企业为逃避债务,在清算开始之前隐匿、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第162条在表述妨害清算罪时规定有“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的限定,那么,能否据此认为妨害清算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期间呢?答案是否定的,预期妨害清算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妨害清算罪。理由如下:首先,妨害清算行为是一个过程,而不应限定为某一个动作,预期妨害行为具有明显的延续性,更何况,公司、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将原先隐匿、转移财产交出,这种不作为本身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妨害清算行为;其次,将预期妨害清算行为纳入妨害清算罪的认定范畴,具有民事方面的法律依据。如《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即规定,隐匿财产、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均将无效。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一巧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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